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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重整 – 内蒙古元仁律师事务所

yuanrenlaw.com 31 次阅读 法律

2022年入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依托一体化的团队服务能力,丰富的商业资源,财税、管理等各领域高级顾问的专业支持以及公司商事核心业务支撑,能够为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客户提供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公司解散和清算、破产衍生诉讼等方面的差异化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取回权的对象为“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无论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债务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权利人财产的,均应返还给权利人。

本案明确了转包人破产时,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构成破产债务个别清偿的裁判思路,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禁止情形、程序要求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以期为破产实务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企业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但关于担保债务是否应随破产债务停止计息的问题,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在资不抵债的企业和被强制执行的企业中,持有国有划拨土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划拨土地除符合特定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之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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